在当前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低迷的大环境下,为全面落实济南市东强战略,进一步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引进高端智能制造、新材料、新医药、新信息等主导产业,以及金融、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直播经济、现代物流、医疗康养等服务业(以下简称“十大”产业)及总部型经济项目,区投促局起草了《济南市章丘区关于招大引强促进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扶持政策》),目前该文件已于5月16日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扶持政策》出台的基本情况
1.与上级政策的衔接
本《扶持政策》是在借鉴《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济政办发〔2018〕3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济办发电〔2022〕3号)《济南市积极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济投促发〔2020〕15号)《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办发〔2019〕15号),以及其他地区政策经验基础上起草的。
2.《扶持政策》形成的过程
按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安排,区投促局牵头形成《扶持政策》初稿,同时分别征求区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意见,并通过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区财政局、发改局、开发区分别对初稿中的企业扶持、总部企业认定、政策兑现和年进出口企业提出了修改意见,并由司法局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法律审核,形成《扶持政策》审议稿。5月11日,区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讨论了《扶持政策》,并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5月13日,区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扶持政策》,《济南市章丘区关于招大引强促进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章政发[2022]5号文件)正式印发。
3.政策制定把握的原则
(1)找准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方向,招引成长性高,带动能力强的优质企业,围绕我区产业链形成产业集聚。
(2)鼓励和吸引企业在我区投资,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提高亩均投资额,带动重大项目建设,从而进一步巩固我区产业基础。
(3)鼓励企业在我区提升地方经济贡献,集约土地资源,提高亩均效益,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增长,实现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4)针对进出口、实际利用外资等事项进行奖励扶持,吸引相关企业注册落户,多渠道完成任务指标。
(5)鼓励园区平台形成产业集聚,早日生产达效,以核算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大于租金费用为原则,对企业进行租金减免等方式的扶持奖励。
二、主要内容
《扶持政策》包含对新引进企业的落户扶持、对总部企业的落户扶持、对驻区企业的发展扶持、鼓励园区载体平台发展、对社会化招商奖励扶持等共五个方面的扶持奖励。
(一)对新引进企业的落户扶持
这是第一类扶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并新落户的十大产业类企业。扶持标准主要是:
第1条是鼓励固定资产投资,当企业达到我区投资额、容积率及亩均税收贡献标准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4%的等额扶持。这个标准也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考核标准。
第2条是鼓励工业项目节约用地,明确在规划条件允许范围内,容积率达到不同要求的进行一次性扶持奖励政策。
第3条为吸引外资到账,根据上级对外资认定的标准,除省市两级的扶持外,我区再按照实际到账外资的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4条是为了鼓励增加进出口额,明确年进出口额企业达到增幅标准的,对新增部分补贴1%,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明水经开区有单独进出口补贴协议的企业不再享受此补贴政策。
第5条是明确产业园区或重点平台载体类项目引进的固定投资达到标准的,给予园区平台公司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特别优质企业入驻产业园区或重点平台载体的,一事一议。
第6条是根据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不同标准的,按其对应比例给予奖励扶持,对高管人员按个人地方经济贡献对应比例给予奖励扶持。
在我区注册但经营不满一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法人企业,在我区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参照该条款规定比例扶持。以鼓励注册类中小企业落户,形成地方经济贡献集聚。
第7条是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聚合、结算、财税、法务等各类服务,可参照第6条款标准扶持执行,以其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总和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总部企业的落户扶持
这是第二类扶持对象,“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与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济南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济政办发[2018]32号)文件一致。该类扶持标准主要是:
第1条是参照济南市对总部企业的扶持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其实缴注册资本金达到标准的,给予相应比例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本项奖励后又抽走注册资本的,在本《扶持政策》其他扶持项中按原奖励项扣除,不受年度限制直到扣除完毕。
第2条是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自注册落地之日起,享受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免租、两年租金减半的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第3条是一些优质总部型重大项目,经区投资促进委员会一事一议会商确定,可参照以上扶持政策执行,并在协议中明确扶持标准。
第4条是在入区协议中已经有扶持政策的总部类企业不再享受该类扶持。
(三)对驻区企业的发展扶持
这是第三类扶持对象,主要针对在章丘境内注册登记满五年的“十大”产业和总部经济企业。扶持标准主要是:
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扶持标准的企业,以上一年的年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按增加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且不累计享受优惠政策。
(四)鼓励园区载体平台发展
这是第四类扶持对象,主要是指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商务楼宇经营者,或占地面积不低于10亩且达到九通一平的园区经营者及入园企业(以联合体签订入园区协议的扶持其项目公司)。扶持标准主要是:
第1条是产业园区或重点平台载体类项目年净增工业增加值和净增税收分别达到相应标准的,最高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对特别优质企业入驻产业园区或重点平台载体的,经区投资促进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企业特殊扶持。
第2条是针对租用生产厂房或办公用房的入园项目,每100平方米税收贡献分别超过7万元、20万元的,扶持前3年全额租金,但扶持标准不高于国开公司同地段出租厂房或办公用房平均租金。企业享受补助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停止扶持,退回所得补助。制定原则为企业税收的地方经济贡献大于租金费用。
第3条是鼓励老旧楼宇和原有厂房经营者引进“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一次性按实际改造提升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社会化招商奖励扶持
这是第五类奖励对象,主要是指除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投资利益相关方以外的实质性促成项目与我区签订正式合同、协议的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主要是:
第1条对符合《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办发〔2019〕15号)文件要求的实体项目引荐人,除济南市奖励标准以外,内资项目和外资项目再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每个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2条是对围绕我区产业聚集和经济贡献开展招商引资且签订服务协议并达到约定要求的社会化招商主体,每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3条是明确引荐“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项目(在《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认定以外的项目)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数额要求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六)其他事项
这些条款是对享受期限、政策兑现等事项做出解释并加以明确,具体内容为:
第1条是明确对地方经济贡献特别大或特别优质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扶持政策,由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审议研究。
第2条是明确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享受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总和。也就是要算好收支账。
第3条是明确获得奖励和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要承诺接受奖励和补助后10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我区迁出,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不通过转移业务减少在我区纳税数额,不变相注册为新企业。
第4条是明确享受扶持政策期限,符合本政策的企业,自在章丘境内落户之日起,享受扶持政策期限为三年;实体类项目因为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成长期,可自约定的建设周期截止后开始享受扶持政策,期限同样为三年。
第5条主要是明确区发改局、区投促局、区工信局(科技局)、区金融事业发展中心、区行政审批局以及开发区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和负责不同类项目的政策兑现工作。
第6条是明确本优惠政策仅限于与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如国家和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7条对个别词进行了解释。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不超过”“满”“不低于”,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其中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不含企业高管人员对地方经济的贡献。
第8条明确本政策自2022年5月16日起发布实施,有效期截至2024年5月15日。
文件下载:关于《济南市章丘区关于招大引强促进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的政策解读.pdf
原文链接: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章丘区招大引强促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济南市章丘区投资促进局
2022年5月16日
信息来源: 区投资促进局